《物权法》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分析:
1.从法条上来看,相邻关系中对流水的利用前提是:尊重水的自然流向。甲村“取水浇地”而不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水流,不符合相邻权对水流利用的前提。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都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但二者调整范围或者内容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它并没有超越不动产权利的范围,其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对相邻权人来说至多是权利的正常延伸,对相邻义务人来说则是对权利的必要限制;而地役权则是在这种最低限度的调节之外的一种更加广泛的调节,主要依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由此来分析,甲村跨越其他三个村取水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所有权的范围,引起的纠纷不是最低限度的调整所能解决的问题。
综上,此题应当归属于地役权的范围。
此处可以看出,水渠是人工挖的,并不是水源自然流过,所以不属于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