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说得有点不清楚。猜测你想说的是,当时原业估计手续费是一万五,所以愿意承担全部手续费,现在发现不止一万五了,就改说只承担一万五,超出部分两人平摊,你想问原业主这样算不算违约,是吗?
是否算违约我们先不说,先分析一下这个事情可以有几种结果:首先看你这个交易是刚开始还是已完成了,再就是看原来的一万五是他单方面自己想的,还是双方商量过的(甚至包括中介在内都商议过的,三方的心理预期都是一万五左右的手续费)。如果交易刚开始,还没有进行到实则性的动作,没交税费,没签转让合同的话,谈不拢完全可以放弃这项交易;如果交易已经或接近完成,该交的都交了,该签的都签了,甚至连业主都改成你了,那就只能双方来进行妥协的协商了,那就涉及到第二方面的前提,如果这一万五原来只是他一人暗暗的预期,而你的预期并不止这个数的,你可以少让点;如果你原来的预期也是一万五的,或者说原来实际上就是一万五的,后来在交易的过程中政策改变而增加了的,那在情在理(先不说法),你也应该多摊点(当然最多是按他的说法,一万五之外的50%),因为这是出乎双方意料的事情或是政策更改的不可抗力。
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是用来约束社会上的自然人的行为规范的,但在生活中倒不可能处处都抬出一个法字来。法律规定要做的,我们要做这没错,法律没规定要做的,但我们就不做的话也不能说违法,却不一定就是对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们要逢年过节探亲访友,也没有规定我们要结交朋友维系友情,更没有规定朋友有什么结婚添丁时我们要去庆贺同喜,等等等,这什么我们绝大部分人都在这样做呢,而不做的那一小部分人往往为人所不齿呢?这就是“情”“理”“法”三者存在的意义。
现在说回来你说的是否违约,是否“违约”,分二个层面,一是有没“约”,怎么样“约”,才有违与不违之说。他说的承担任何手续费,是书面写的,还是口头说的,口头说的话,有没有没利益关联的第三方佐证,以上两方面有任一个,就被有“约”了,现在变也了部分承担(独立承担一万五以内,平均承担一万五以外),那就算是违约了。但你也不要高兴,如果咬文嚼字真的是这样的话,大家都抬出一个法来,你也要再细看合同,因为在交易中,真正叫做“手续费”的支出是很少钱的,绝不会超过一万五,交易中的支出一般分“税”和“费”两部分,就是一般说的税费税费,税占大头,费占小头,费里面又分管理费、工本费、手续费等等,就算他书面写了负担一切“手续费”,但那“手续费”就算有,其实也是一点点而已。
有没有签的协议或者有什么证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