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强条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要求建筑设置消防设施是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与楼下不能设置生产车间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