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退役军人回答战友:1958年是没有《退伍兵安置条例》的,而只有《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58年3月17日实施)网页链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中“正式职员或者工人”,已经是明明白白讲明是“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正式职员或者工人”。
《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正式职员或者工人,退伍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安排他们的工作;在没有安排好工作以前,原工作单位应当负责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对于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处理原则予以妥善处理。退伍义务兵的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应当由该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安置。
《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