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直系亲属房屋买卖过户同样应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买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材料动产权属证书,买卖、互换、赠与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