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五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从上面可以看出,你承担扶养义务的前提有两个:
1、你要有扶养能力
2、你奶奶的子女已经去世或者在世的子女没有扶养能力。
如果你的四个姑姑都没有扶养能力,而你又有扶养能力的,你需要承担你奶奶的扶养责任;如果你四个姑姑里面有一个人有扶养能力,你就无需承担你奶奶的扶养责任。当然这完全是从法律上来讲的,如果从伦理上来讲,你需要承担一定的扶养责任,但是不是你姑姑所说的要跟他们平摊,你可以承担少量的扶养义务。